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总特征、三大基本规律、五个基本范畴。这些原理共同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普遍规律。
一、两个总特征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总特征。
(一)事物的普遍联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普遍联系引起事物的运动发展。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联系的特点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条件性。
(二)事物的永恒发展
事物的相互联系包含着事物的相互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只有经过一定的过程,事物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
二、三大基本规律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做了总结,指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的最一般的规律,这些规律是: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事物的矛盾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运动发展。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矛盾是事物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矛盾的基本属性为同一性与斗争性:同一性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贯通并转化的特性,具有相对性;斗争性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分离的趋势,具有绝对性。
(二)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和过程,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一定的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的不显著的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道路和总趋势。指事物发展通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形成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运动。其核心是辩证否定(既克服又保留),最终在更高层次实现统一。它强调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认为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式前进而是螺旋式上升的。
三、五个基本范畴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是对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的概括和反映,包括五对范畴: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
(一)原因和结果: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起作用而被引起的现象。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它们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必然性是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偶然性体现并受必然性的制约。
(三)可能性和现实性:可能性是包含在现实事物中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当前存在的、实际的事物。现实性和可能性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四)现象和本质: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的内在联系。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
(五)内容和形式: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是事物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方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四、各原理的内在关系
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其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